為了適應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需要,規范政府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核算,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共基礎設施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規模巨大,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支撐條件。但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目前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尚未納入單位會計核算,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在政府資產負債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公共基礎設施會計準則立足我國國情,借鑒國際有益經驗,規范了公共基礎設施的記賬主體,會計確認、計量和披露的原則以及存量公共基礎設施的會計處理要求,將為準確核算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全面反映政府“家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改進政府績效監督考核、促進政府財務管理水平提高等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
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公共基礎設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是一個有形資產系統或網絡的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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